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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律师执业考核 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 :2017-05-08 10:28:53 作者 : Admin 来源 :本站 浏览数 :

各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公职(公司)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和考评,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全市律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律师考核工作定于54日至5月3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在我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17年54日至5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执业机构核对申报材料信息,填写初评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二)各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评定考核结果,并于5月25日前将考核情况报市律协审查备案。

 (三)年度考核以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并综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所掌握的情况评定考核意见。

五、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四 )完成网络培训学习课时完成证明。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在点睛网打印完成课时报表

 ( 五 )分类填写点睛网新增、转所、注销报表,已注册律师不再填报,新执业人员、转所人员、注销执业人员分类填报。

 (1)点睛网律师网络培训新注册信息登记表(只填写16年新领执业证律师)

 (2)转所律师登记表(只填写转入、转出律师)

 3)注销律师登记表(只填写2017年不再执业律师)

(六)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照本文件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并填报相关表格;

(七)相关表格(见附表);

   新转入的律师在现执业律师事务所参加考核。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转入前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六、年度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称职结果的处理

  (一)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在15日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二)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在延长考核期内经过省律师协会举办的集中再教育培训后,应当重新提出考核申请,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其进行评议考核;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特殊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1、至考核前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满三个月的律师,应当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评议考核意见,并注明“新执业”字样;

2、本考核年度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3、本考核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暂缓考核:

  1、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罚未执行完毕或处罚期未满的;

  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3、所在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4、未完成规定培训的;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开展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慧轩

 箱:ycslsxh@163.com

附件: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运城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情况统计表

3、运城市律师执业年度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

4、运城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5、运城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6、运城市律师执业年度公职(公司)律师考核情况登记表

7、点睛网(执业)律师新增、转所、注销登记表

                           运城市律师协会

2017年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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