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附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