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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运城市律师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 :2017-05-19 11:16:05 作者 : Admin 来源 :本站 浏览数 :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工作,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协与律所、律师的沟通联络,及时公布律协、律所、律师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本协会设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微信群等信息平台。

第二条、信息平台的功能,主要定位于(1)行业状态、重大活动、律所宣传;(2)律师注册、考核、奖励、惩戒等信息公开;(3)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4)律师、律所联系律协、反映情况、申请维权、申诉;(5)常务理事会程序性事项表决;(6)学习交流、业务研讨;(7)其它根据司法机关、全国律协、省律协的要求发布的信息等。

第三条、 信息平台的管理者、信息发布者为律协秘书处。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本协会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平台上发布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条、常务理事就一些简单的程序性事项(如理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进行的表决,与会议表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网站

第六条、运城律师协会网站是本会进行信息传播的唯一官方协会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yclawyers.net。

第七条、本会秘书处统一部署协会网站的建设、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2)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3)代表协会网站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通知公告、电子简报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4)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等。

第八条、网站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九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与服务应遵循“发布者负责;承诺者办理”的原则。

第十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微信公众号

第十一条、本会微信公众名称为:运城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秘书处确定专人担任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员,负责1)微信公众号日常运行管理。每天检查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2)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新闻动态等栏目内容的审核及更新;(3)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三条、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律师行业(律协、律所、律师)的对外宣传,只能发布正面宣传信息。宣传律所、律师的信息,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关律所、律师广告的要求。

第十四条、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公告、通知等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微信、网络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秘书处应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工作微信群

第十五条、本会组建工作微信群,名称为“运城全体律师(市直所)”、“运城全体律师(县区所)”、“河东大律师”、“市律协常务理事群”“市律协理事群”“运城律协通知群”等。

第十六条、 工作微信群的群主为秘书处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微信群的管理、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其职责为(1)负责本群成员的实名入群和聊天内容监管等;(2)对入群成员进行检查、审查,对不应加入人员,予以移除;(3)对群成员发布不符合本规定的信息,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有权要求及时撤回、删除,并提出警告;(4)发现有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者,除立即予以制止外,应做好截图,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工作微信群只允许协会会员(包括执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实习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律所行政人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分管律师工作的领导和主管科室工作人员加入。

第十八条、群成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统一格式为:“律所+姓名”或“科室+姓名”,如未按格式要求更改实名,管理员可立即将其移除该群。

第十九条、工作微信群以工作安排、信息沟通和业务探讨为主,要求内容正面、积极。主要发布(1)协会工作安排、会议通知;(2)协会、各所的重大活动;(3)国家大政方针;(4)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政策;(5)司法政策、信息;(6)律师、律所的业务领域;(7)律师、律所获奖信息、重要庆典;(8)律所迁址信息;(9)业务交流、研讨;(10)司法行业内的重大事件等。

第十九条、工作微信群不得发布以下内容:(1)商业广告;(2)故意或通过同行之间的比较贬低同行的信息;(3)使用极端言辞进行评论的信息;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它与工作群功能定位不符的信息。

第二十条、律师、律所在工作微信群发布的信息,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律师组织、参加的其它微信群,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律师、律所违反本规定,由奖惩委员会戒勉谈话,进行教育;同时违反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由奖惩委根据本会奖惩规则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非本会会员的律所行政人员或其它辅助人员,参预微信工作群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4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律师协会

 2017年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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