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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沿

【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

上传时间 :2016-12-28 作者 : Admin 来源 :本站 浏览数 : 31次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附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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